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2-03 浏览次数: 88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关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沪工程研[2008] 6 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教研司[2006]10号)的精神,贯彻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项目的通知”的要求,在研究生教育中建设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学校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包括:公布资助范围、项目的申报、项目评审、公布资助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等,并承担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项等工作。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注册研究生以及本校内部相关的教师、教学部门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采取多种渠道的办法,动员各种资源为研究生创新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渠道为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的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金。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金进行适当的资金配套。
第六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培养的发展情况,积极组织并支持社会资源投入资金,纳入本专项资金或另行设立基金。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项目,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项目大类
项目小类
项目内容
申请方法
申报主要条件或范围
研究生项目
研究生参加国内外访学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事后申请
邀请函、发表论文
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机构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
事后申请
邀请函、发表论文
研究生参加国内或国外其他高校或研究生培养机构的访学
事后申请
访学协议、访学成果
研究生高水平学位论文培育
个人申请
课题意义重大、研究方法新颖、重大实用价值,达到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的评选条件
研究生创新成果
个人申请
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的职务发明、研究生主创的成果参加展览、研究生参加各类高水平创新竞赛
研究生产学研联合培养
个人申请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
教学建设项目
研究生课程建设(可以含相应教材)
教师申请
学位课程、部分重要非学位课程
研究生教材建设
教师申请
学位课程、部分重要非学位课程
教学及管理项目
研究生创新教育理论及成果交流
部门申请
创新教育主题、有正式出版物
研究生产学研创新培养基地
部门申请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
研究生学术节
部门申请
研究生创新论坛、印刷论文集
研究生创新竞赛组织与奖励
部门申请
研究生创新竞赛组织及奖励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项目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项目
自由申请
研究生创新培养体系改革相关,具有示范意义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公共平台项目,主要包括: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研究生教学开放案例库、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具有带动区域性研究生教育水平提升作用的项目。本类项目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由校研究生处根据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10月份。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受理时间
1、研究生项目,申报工作一年两次,研究生处每学期第17周受理。
2、其他项目,申报工作一年一次,每年7月上旬受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金额实行分类资助,见下表。
项目大类
项目小类
项目内容
申请金额/元
研究生项目
研究生参加国内外访学
研究生参加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亚洲:5000
欧美:8000
研究生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本地:1000
外埠:2000
研究生参加全国性机构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
本地:800
外埠:1500
研究生参加国内或国外其他高校或研究生培养机构的访学
国内访学:5000
国外访学:10000
研究生高水平学位论文培育
5000
研究生创新成果
3000-5000
研究生产学研联合培养
3000
教学建设项目
研究生课程建设(可以含相应教材)
5000-25000
研究生教材建设
5000-25000
教学及管理项目
全校性的研究生创新教育理论及成果交流
预算申请+审核
研究生产学研创新培养基地
预算申请+审核
研究生学术节
预算申请+审核
研究生创新竞赛组织与奖励
预算申请+审核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项目
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项目
预算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办法
1、研究生项目:
1)访学类项目采取先执行后申请资助的方法,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研究生访学)”(一式三份),经导师推荐后,交硕士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排序和推荐,学院(部)汇总后提交推荐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
2)其他项目采用先申请后执行的方法,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研究生项目)”(一式三份),经导师推荐后,交硕士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排序和推荐,学院(部)汇总后提交推荐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
2、教学建设项目
采用先申请后执行的方法,由研究生教学部门的教师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教学建设)”(一式三份),经硕士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排序和推荐,学院(部)汇总后提交推荐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
3、教学及管理项目
采用先申请后执行的方法,由研究生教学及管理部门(社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教学及管理)”(一式三份),直接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项目
采用自由申请方法,主要资助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相关的其他各类项目,由申请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其他项目)”(一式三份),经硕士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排序和推荐,学院(部)汇总后提交推荐名单和学生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
5、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及建议资助金额,报校领导批准,并公布获得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重点突出、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研究生项目中访学类项目,在研究生学习期间每个研究生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个项目;对于教学建设项目中,课程建设项目和教材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实行自然年度结题制,对于完成情况优秀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中滚动资助。教学建设类项目最长可延至2年。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先立项后执行的项目在立项后,须由项目负责人与研究生处订立项目合同书,并下发经费本。
第十六条 对教学建设、教学及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中每半年进行中期检查,其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表”,详细报告项目进展及阶段性成果,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掌握项目进展,对异常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减少项目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推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获得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计划实施项目、不认真实施项目计划、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研究生处应缓拨经费并要求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研究生处应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交项目总结、项目成果、经费决算表等资料,装订成册,经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有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研究生处责令整改。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访学类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资助经费分2次下达:首批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下拨,为总经费的50%,第二批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把握项目的总体计划、项目水平和项目进度,统筹安排本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费、差旅费、咨询讲座费、消耗品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等,项目负责人凭合法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销。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餐费等,教学建设、教学及管理项目可支付不超过15%的劳务津贴。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项目,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中止项目,并冻结经费。
资助项目完成、中止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研究生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经审核后已拨资金返回总经费本,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开展时必须遵循科学道德规范,若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1月24日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